规范性文件国环规土壤[2017]6号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部修订完成《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
编者注:该公约通常简称《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订于瑞士巴塞尔。1990年3月22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同日,国家主席批准该公约。1992年5月5日该公约生效,5月20日,我国通知《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中国执行该公约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同年8月2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