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AQSIQ证书登记-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AQSIQ证书登记-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AQSIQ证书登记)


全文链接

重点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 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条 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8)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B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二十六条 国外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外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国外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细则执行。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