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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略)....


七十、 对《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报检时,除提供规定的报检单证外,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提供《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略)......


八十二、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纸质或者电子”、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70.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doc

8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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